蘇水規(guī)〔2010〕3號
各市水利(務)局、廳直各單位、各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局(處):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設市場秩序,加強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誠信管理,根據(jù)國務院《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中央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工作領導小組《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工作實施方案》、水利部《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省水利廳《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誠信管理暫行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我廳制定了《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設市場秩序,加強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誠信管理,根據(jù)國務院《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水利部《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參加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設備、材料采購等招標投標活動和合同履約過程中的從業(yè)單位(投標人或中標人)的信用管理。其它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可參照執(zhí)行。
第三條 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用管理是指: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參加江蘇省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從業(yè)單位,在投標以及合同履約過程中的誠信行為進行動態(tài)考核記錄,建立信用檔案,評定信用等級等管理。
第四條 信用檔案由省水利廳建立,由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水利招標辦” )負責具體管理。
第二章 信用檔案的建立和管理
第五條 信用檔案包括以下信息:
(一)從業(yè)單位基本情況;
?。ǘ臉I(yè)人員基本情況;
(三)從業(yè)單位在建項目履約考核記錄;
(四)從業(yè)單位受到有關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門的獎勵、表彰記錄;
(五)從業(yè)單位受到有關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門和司法機關的處罰或者通報的不良行為,包括不按合同履行承諾,違反廉政合同,借用資質、串標圍標、弄虛作假、違法分包、偷工減料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行賄、受賄等犯罪行為記錄等。
第六條 參與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的從業(yè)單位應在《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暨誠信檔案信息管理系統(tǒng)》(以下簡稱《系統(tǒng)》)中填報本單位基本情況。從業(yè)單位對所填報的內容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厩闆r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未及時更新的,《系統(tǒng)》將暫停其投標資格,直至其更新有關內容后恢復。
第七條 省水利招標辦在從業(yè)單位填報或者更新基本情況后5個工作日內,對從業(yè)單位提交的主要證明材料原件進行校驗,對與原件相符的在《系統(tǒng)》中予以確認。
第八條 項目法人在招標公告中應當要求從業(yè)單位到省水利招標辦建立信用檔案。
參加江蘇省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從業(yè)單位,應在購買標書前進行網(wǎng)上報名。已建立信用檔案的應通過《系統(tǒng)》向項目法人提交《投標報名表》(由《系統(tǒng)》自動生成);未建立信用檔案的,應在購買標書前建立信用檔案。否則,視為放棄投標。
項目法人應通過《系統(tǒng)》對從業(yè)單位提交的《投標報名表》進行審核,對不符合招標公告要求的《投標報名表》不予確認,并通知從業(yè)單位。
第九條 項目法人在開標前應當向從業(yè)單位所在地檢察機關(從業(yè)單位注冊地為本省的,可向本省任一檢察機關)查詢其有無行賄、受賄行為記錄,并將查詢結果及時報省水利招標辦,記入信用檔案。
第十條 各設區(qū)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區(qū)域內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從業(yè)單位其從業(yè)行為作出獎勵、處罰的通報和決定,以及從其他有關部門采集的從業(yè)單位的獎勵、處罰的通報和決定等信息,應及時報省水利招標辦,并記入信用檔案。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應當按季度對從業(yè)單位履約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并及時將考核結果和發(fā)現(xiàn)從業(yè)單位存在有本《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五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報省水利招標辦,經(jīng)審核后及時記入信用檔案。
第三章 履約考核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條 履約考核每季度進行一次,以項目的中標合同為考核單元。主要步驟為:項目法人對從業(yè)單位考核評分、各市水利(務)局招標辦初審、省水利招標辦復審、考核結果在《江蘇水利網(wǎng)》上公示。
第十三條 項目法人應當根據(jù)《中標人履約考核評分說明》(見附件1),對從業(yè)單位的履約情況在《系統(tǒng)》內進行考核評分。
第十四條 由地方組建的項目法人在每季度開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上季度履約考核評分工作,并報送工程所在地的設區(qū)的市水利(務)局招標辦;設區(qū)的市水利(務)局招標辦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評審,并匯總上報省水利招標辦。由省水利廳組建的項目法人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履約考核結果直接報送省水利招標辦。各項目法人網(wǎng)上報送履約考核結果的同時還應當報送蓋章紙質件。
第十五條 各設區(qū)的市水利(務)局招標辦對項目法人報送的考核結果應結合該季度開展的各類監(jiān)督檢查、稽查審計等情況進行初審,初審發(fā)現(xiàn)項目法人考核結果與實際情況明顯不符的,應當要求項目法人重新組織復核。
第十六條 省水利廳根據(jù)項目法人每季度對從業(yè)單位考核的得分情況,分“優(yōu)”、“良”、“中”、“差”核定履約考核等次,并在《江蘇水利網(wǎng)》上公布。
第四章 信用等級劃分和評審
第十七條 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從業(yè)單位信用等級分為A級、B級、C級、D級和E級五個等級。信用等級評審工作每年初開展。
第十八條 省水利廳設立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用等級評審組,成員由廳有關部門和單位相關人員組成。
第十九條 信用等級評審工作主要分履約考核資料收集、評審組評審、網(wǎng)上公示三個步驟。信用等級在從業(yè)單位的信用檔案中予以記錄。
第二十條 信用等級評定依據(jù):
?。ㄒ唬臉I(yè)單位的履約考核結果;
(二)國家和省、市有關部門組織的檢查、稽查、監(jiān)察、審計等情況;
(三)經(jīng)調查核實的社會輿論和群眾來信來訪情況;
(四)省水利廳公示的不良記錄情況;
?。ㄎ澹┢渌闆r。
第二十一條 信用等級按以下規(guī)定評定:
?。ㄒ唬臉I(yè)單位承擔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有一年以上履約經(jīng)歷,無不良行為記錄,四個季度履約考核等次為“優(yōu)”的項目合同占總承擔項目合同60%及以上,且沒有“中”及以下等次的,信用等級評為A級;僅有一個“差”的,評為B級。
(二)從業(yè)單位無不良行為記錄,四個季度履約考核等次為“良”及以上的項目合同占總承擔項目合同60%及以上且沒有“差”等次的,信用等級為B級;僅有一個“差”的,評為C級。
?。ㄈ臉I(yè)單位無不良行為記錄,四個季度履約考核等次為“良”及以上的項目合同占總承擔項目合同60%以下且沒有“差”等次的,信用等級評為C級。
(四)從業(yè)單位在四個季度履約考核等次中,在兩個項目合同中最多各有一次履約考核等次為“差”的,信用等級評為D級。
(五)從業(yè)單位在履約考核期內企業(yè)信用差,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級評為E級:
1、有《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誠信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的一個及以上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兩個以上一般不良行為的;
2、四個季度履約考核中有三個不同項目合同考核等次為“差”的;
3、四個季度履約考核中有一個項目連續(xù)兩個季度考核等次為“差”的;
4、在填報信用檔案基本情況和投標活動中提供虛假資料,對招標投標活動正常工作有嚴重影響的;
5、在外省或者外行業(yè)被公示或者記錄為嚴重不良行為的,或者存在其它被查處的嚴重違法行為的;
6、其它情形。
?。臉I(yè)單位無不良行為記錄,四個季度履約考核等次個數(shù)不足四個的按以下規(guī)定評定:
1、考核等次均為“優(yōu)”的,信用等級為 B級;
2、考核等次均為“良”及以上的,信用等級為暫定B級;
3、考核等次均為“中”及以上的,信用等級為暫定C級;
4、考核等次有一個“差”的,信用等級為D級;
5、考核等次有兩個及以上“差”的,信用等級為E級。
(七)首次參與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市場招標投標活動的外省或者外行業(yè)從業(yè)單位,在其領域建設市場無不良行為記錄,信用等級C級。若或得水利部信用等級的從業(yè)單位依照如下標準定級:
1、獲得水利部AAA級為B級;
2、獲得水利部AA級定為暫定B級;
3、獲得水利部A級定為C級;
4、獲得水利部BBB級定為D級;
5、獲得水利部CCC級定為E級。
?。ò耍臉I(yè)單位在履約考核期合同工程無“差”等次的,獲得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文明工地的信用等級可上調一級。
第二十二條 信用等級實行動態(tài)管理,省水利廳將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定期對從業(yè)單位履約情況進行抽查復驗,經(jīng)查驗實際履約情況與履約考核等次或者信用等級不符的,省水利廳依據(jù)本《細則》調整其履約考核等次或者信用等級。
第二十三條 從業(yè)單位被評定的信用等級由省水利廳在《江蘇水利網(wǎng)》公布。從業(yè)單位對評定信用等級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省水利廳提出復核申請。省水利廳收到書面復核申請后進行調查核實,并在收到復核申請之時起20個工作日內按實際情況作出是否變更信用等級的決定,并通知從業(yè)單位。
第五章 信用等級的應用
第二十四條 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從業(yè)單位信用等級應用期為每年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公布之日起,至次年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公布之日止。
第二十五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信用等級作為對從業(yè)單位是否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評判依據(jù)之一;項目法人應當將信用等級作為資格審查、評標階段對從業(yè)單位進行信用評價的重要依據(jù),并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guī)定信用等級分值,在資格審查、評標階段信用等級分的權重不得少于5%~10%。
?。ㄒ唬┬庞玫燃墳锳級的,信用等級分為90%~100%。
(二)信用等級為B級的,信用等級分為滿分的70%~80%。
?。ㄋ模┬庞玫燃墳闀憾˙級的,信用等級分為滿分的60%~70%。
?。ㄎ澹┬庞玫燃墳镃級的,信用等級分為滿分的30%~50%。
?。┬庞玫燃墳闀憾–級的,信用等級分為滿分的10%~30%。
(七)信用等級為D級的,信用等級分為零分。
第二十六條 信用等級評為E級的從業(yè)單位,省水利廳依法暫停其半年或者一年參與江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投標資格。
第二十七條 信用等級應用期間內,發(fā)現(xiàn)從業(yè)單位存在本《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五款規(guī)定情形的,將實時依據(jù)本《細則》將其信用等級降為E級。
第二十八條 信用等級應用期內,從業(yè)單位受到依據(jù)《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誠信管理暫行辦法》處罰的,有一般不良行為的原信用等級高于D級的降為D級,原信用為D級的降為E級;有嚴重不良行為的信用等級一律降為E級,待嚴重不良行為處罰期滿后再重新定級。
第二十九條 項目法人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對從業(yè)單位信用等級的要求,省重點水利工程信用等級須載明在暫定C級及以上。
第三十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業(yè)單位組成聯(lián)合體投標時,按聯(lián)合體中信用等級較低的從業(yè)單位作為聯(lián)合體的信用等級。
第六章 評審紀律
第三十一條 信用等級評審過程中,從業(yè)單位不得弄虛作假、搞不正之風或者違紀違規(guī)活動,一經(jīng)查實,將其記錄在信用檔案內并視其情節(jié)輕重進行信用等級降級處理和不良行為公示。
第三十二條 信用等級評審組成員及有關工作人員應秉公辦事、嚴格紀律、自覺抵制不正之風。如有違反,一經(jīng)查實,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警告,直至取消參加評審資格。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誠信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的一般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情形見附件2。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由江蘇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2010年7月20日起施行。 |